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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中,行政许可和备案都要作为资格条件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赵志明 2021-11-08 09:29:16

政采百科第25期:采购文件中,行政许可和备案都要作为资格条件吗?

​行政许可是有关部门对部分经营活动的一种监管手段,比如,建筑企业在从事工程施工前必须先取得住建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许可证书。再比如,企业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必须在从事经营活动前获得药品监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诸如这些行政许可一般都是要作为资格条件写到采购文件里面的。

除了行政许可,还有一种监管手段叫备案。比如,企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必须向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再比如,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备案也要作为资格条件吗?财政部发布的第414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就是一个类似的案例。这则信息公告里说得很明确:国家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实行备案管理而非许可管理,备案并非是相关供应商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必要条件。即便未备案,相关供应商也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活动。中标人在投标时尚未备案,但不影响其投标资格。

换句话说,对于第二类医疗器械采购项目,备案不应该作为资格条件,经销商完全可以在中标以后再去办理备案。但如果本案例是第三类医疗器械采购项目就不一样了,因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是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中标以后再去办理行政许可就是违法,因为参加政府采购本身就是一种经营活动。这其实反映了行政许可和备案的不同。

说到底,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一种事前的监督管理手段。对于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行业,企业必须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取得许可,否则就是违法。而目前绝大部分备案都是事中事后的管理手段,尽管备案也是强制性要求,但实行备案管理的行业,企业可以先从事经营活动,然后去相关部门提交一下相关材料备案即可。

所以,在政府采购中,行政许可应当作为资格条件。备案则不应该作为资格条件,当然也不应该作为评审因素。

好,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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